2001.3.29

    今日所公布之《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应该说是具有很大的正面作用!
 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今年要大力加强监管¨这句话.
    从中科---上市公司---基金---具体人---相关法规,大有一步到位之势, 这应
 该是好事,也只能是好事!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申请配股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10%降为6%  

  增发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及预测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办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中介机构的
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对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包括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分红、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资金管理等十几个突出问题,证券商要重点关注,做尽职调查;对盈利预测未实现或配股完成后效益未达到
同期存款利率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管,根据预测未实现的严重程度,要求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和证券商的负
责人以其个人身份在指定报刊公开解释或道歉。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完成后3年的年报中持续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
并禁止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的问题,《办法》要求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时所做出的承诺一一对照,说明使用情况、变更批准情况、效益情况、如实披露情况。  

  在发行规模上,《办法》规定,配股发行规模维持30%的比例限制,但如果控股股东能够全额认购所配
股份,可以突破这一比例;增发虽无发行规模限制,但以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来约束发行人所确定的
发行规模,即公司股本扩张应当与盈利增长基本保持同步。  

  据了解,与《办法》相配套的其他文件将另行报批,主要包括有关内容与格式已重新修订的招股意向书
和配股说明书,以及正在拟订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发行申请文件
核对表。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
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如不能达到6%的标准而仍要求增发,公
司与主承销商则应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发行时由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
告;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